陈豪
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在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下,任何个人的自由都是可以限制的(单位可以任意决定某个人在某日下班后不准回家,留在单位或送到某处办学习班)。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中曾述及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社会所缺乏而需要构建的四种机制,这就是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的机制。
如果说劳教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是行政处罚,就要考虑什么样的行为必须处罚。于是,就有了不对某些人实施强制措施,就必然会伤及绝大多数人利益和危及社会治安稳定的结论来。依法办事,也不只是写在纸上,就要遵守,法律是有其价值理念的,是一个社会最外显化、制度化的结构的体现。第二是须有中立的司法,遵从预设的程序裁判。决策立法,首先是对现实的认知。
(2010-3-11) 进入 李楯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维权 维稳 。保护人——不管是在这里被表述为劳教当事人的人,还是在其他一些地方被表述为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而限制其自由或者是限制或克减其权利的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相对应的矛盾的两方面吗?我们怎样判定一些人的行为及一些社会现象的性质,我们对这些行为及现象在立法决策上给予什么样的回应,支撑我们的制度设置与改进的理念是什么和应是什么?这,是我们在今天——在中国转型的今天,应认真予以考虑的。当司法遭遇了媒体,我们该何去何从?是遏制公众舆论和更严格的媒介管制,还是跟着公众的感觉走?一方面,在信息公开和日益开放的舆论环境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遏制公众舆论和媒体显得越来越无能为力。
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具有官员这一强势身份的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刀捍卫尊严的姐妹。一部分网民的意见基于个人理智而显得理性而节制,但相当一部分网民将自己的情绪性意见宣泄出去,使得网络意见中充斥着喧闹、发泄和谩骂等非理性色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改变媒体格局的同时,也宣告单纯的遏制媒体和舆论的管制手段在技术上越来越难以见效。媒介审判在西方源于审判过程中施行的陪审团制度。
因为网络意见的发表,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表达的都是公众对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期盼。而如果无原则地跟着公众感觉走,司法理性和公正就将成为牺牲品。
因此,简单拒斥网络舆论实际是在打击社会对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呼唤,是在毁坏司法赖以成长和成熟的土壤。由于案发在特殊场所(娱乐场所)、被杀者为政府官员、杀人者为娱乐城女服务员、案情涉嫌官员恃强凌弱,有媒体质疑该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邓玉娇案的进展格外受人关注。邓玉娇案的判决回应了媒体舆论的关注。单纯的个案由于传媒和网络的传播,其影响迅速超越当事人,超越事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地理区域而传遍全国,成为影响性诉讼,并汇集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之实。
无论是邓玉娇案、林松岭案,还是类似的媒介审判个案,一个共同的事实是:公众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更没有途径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真实剧本(如侦办记录、司法鉴定文书等)。在侮辱性语言和强力推搡之中,邓玉娇情急之下,从随身包中拿出水果刀,向黄德智和邓贵大乱刺,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破,不治身亡,黄德智受伤。正因为匿名性和松散性,网民的参与带有明显的肆无忌惮和任性特征,不少论坛帖子充斥着各种侮辱性和不负责任的谩骂和恶毒言词。随后,邓玉娇主动电话报警,因涉嫌故意杀人,邓玉娇被刑事拘留。
分析众多媒介审判案例,能够发现一个相同的现象,那就是公众巨量参与所要表达的实际上是现实世界中因贫困、失业、不公平待遇、不平等竞争、贫富分化、司法不公、腐败的蔓延、干部的专横跋扈、强势集团的肆无忌惮、弱势群体的无助等形成的社会压抑、怨恨、不满等情绪,表达的是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对强势群体恃强凌弱的义愤填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毛泽东同志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涌现出一大批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赢得了人民群众普遍赞誉。
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进入专题: 执法为民 。检察人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要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机制,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和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完善接受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机制,确保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深化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等。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执法办案任务繁重的形势下,了解群众心理、熟悉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对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持执法为民,对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强不强,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成效。
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队伍结构的变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面临不少新挑战,特别是一些检察人员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缺乏亲和力、感召力,影响了工作效果。
要把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作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坚决纠正对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努力形成防治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让群众深切感受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给检察队伍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加强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提升政法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对于检察机关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发扬传统是前提和基础,坚定信念是灵魂和核心,执法为民是落脚点和检验标准。要安排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基层一线、信访部门和党政部门挂职锻炼,深入走访群众,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提高把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努力把检察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进行了新的探索。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危险。要把这些行之有效、受到群众普遍欢迎的做法及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推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改进执法作风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和谐检民关系建设的客观需要。
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十分关注,尤其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深恶痛绝,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就学就业、落实惠农政策等民生领域的犯罪,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永恒的历史使命,贯穿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执法办案的始终,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提升执法为民能力、提高执法为民效果,努力造就一支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完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联系和服务群众,是落实执法为民的长期性、基础性任务,也是贯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全过程的一项基本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但仍有一些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公仆意识不强,有的对群众诉求无动于衷、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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